依据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(2018)浙0782刑初227号记载,2017年5月至6月这段时间里,被告人郑志刚、王静等人经过事先谋划,安排其中一人通过BLUED社交软件约见男性到宾馆进行同性性接触,随后其他同伙进入房间对受害者实施威胁恐吓,逼迫其交出随身财物,通过上述手段合计获取人民币34802元。法院认定被告人郑志刚、王静、万沅鑫、邓建波、黄龙五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,应当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。

法院判决书主要内容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五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五十六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法庭作出如下判决:
一、被告人郑志刚因犯抢劫罪,被判处十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,同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,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(刑期自2017年6月4日起计算至2028年12月3日止,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。罚金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)。
二、被告人王静因犯抢劫罪,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,同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,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(刑期计算方式同上,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)。
三、被告人万沅鑫因犯抢劫罪,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,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(刑期计算规则相同,罚金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)。

四、被告人邓建波因犯抢劫罪,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,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(刑期计算规则相同,罚金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)。
五、被告人黄龙因犯抢劫罪,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,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(刑期计算规则相同,罚金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)。
六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648元,需分别返还给被害人朱某2033.5元、胡某21465.5元、张某1149元。
本案警示人们在使用社交软件约见陌生人时需提高警惕,同时注意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。司法机关对这类抢劫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态势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