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变革往往无法用时间来衡量,虽然目前已有7个国家通过了允许同性结婚的法律,我们有现成的参照国,但鉴于性倾向法律(与同性恋有关的法律总称,英文为Sexual orientation law)的复杂性,每个国家的社会和文化现实不尽相同,我们更无法将西方国家的性倾向法律生搬硬套到中国来。
但这并不意味着西方国家的同志奋斗史没有参考价值。以我今天将要介绍的学说为例,就极具借鉴意义,它应当成为中国日益成熟的人权斗士们的工具书。
该学说是荷兰莱顿大学著名性倾向法学家吉斯-沃德克于1994年提出的,他将性倾向法律发展轨迹划分为10大步33小步,不仅使繁杂的法律制度以一种直观方式呈现,而且经实践证明举世皆可用。
值得一提的是,吉斯教授本人就是一名同性恋者,他将对自己和同志群体的关注转化为对性倾向法律研究的热忱。在近20年里,他的论著多如繁星,在欧洲乃至全球同志群体中都享有较高知名度。
吉斯教授的学说被称为性倾向法律标准序列,本文也是这一学说首次被引入中国。
第一步:同性性行为不是罪。
简单来说,就是达到成年年龄且双方同意的同性性行为不为罪,警察和司法部门不能以同性性行为为由将同性恋者监禁和判刑。此步是标准序列的起点,也是其他步骤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。世界上首个同性性关系去罪化的国家是法国,法国大革命之后,法国刑法中原有的鸡奸罪被废除。在中国历史上,除了元朝和清末,并没有将同性性行为视为一种犯罪的记载。值得庆幸的是,中国于上世纪90年代末《刑法》修订时已将过去常常适用于同性性行为的流氓罪删除了。
第二步:保障同性恋群体的人身安全。
包括无官方镇压行为、无警方的骚扰和盘问、保障同性恋服刑人员在监狱的人身安全、针对同性恋的谋杀、殴打和性骚扰将受法律严惩等。
第三步:准许同性恋组成合法社团组织,并给予必要的财政和政策支持。
还是那个道理,折断一根筷子容易,折断一把难。同性恋一旦准许结社,毫无疑问可以组成在法律和精神人格上更为强大的社团组织。同时,同性恋社团组织也可以通过示威、抗议和游说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上世纪60年代以后,同志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在西方各国扎根,比如世界同性恋、双性恋和变性问题联盟(ILGA)、法国著名的同性恋战线组织(FHAR)、荷兰的COC组织等。
第四步:同性恋娱乐和休闲场所。
包括允许开设并经营同性恋酒吧、舞厅、浴室、公园和俱乐部等,不对这些娱乐场所进行非法盘查、干涉和关闭,保证这些娱乐场所的安全。酒吧、公园等是同性恋人群交友和娱乐的场所,准许这些场所的存在可以缓解同性恋人群的生存和生活压力。
第五步:同性恋信息流动正常化。
包括允许有关同性恋的正面和中立性信息在电视、广播和网络媒体上正常流动,媒体不予封锁,同时禁止发布针对同性恋者的诽谤、污蔑和煽动等信息。同性恋在中国不应当成为一个敏感词汇。目前中国主流网站对同性恋信息非常忌讳,有关同性恋卖淫和艾滋病的信息成为媒体的噱头。
第六步:反歧视。
包括反歧视应当成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、反歧视立法、反歧视执法等。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《反歧视法》,80万艾滋病感染者、3000万同性恋者等弱势群体遭受着各种各样的歧视,要求制定反歧视法的呼声越来越高。
第七步:公平的社会服务。
即同性恋者有权获得与异性恋者同等的公共、商业和社会服务,包括健康、房屋租赁、受教育等服务。
第八步:公平就业。
即平等的就业机会、禁止职场歧视、允许同性恋者在军中、情报和外交机关工作等。
第九步:认可同性伴侣关系。
包括认可同性伴侣同居关系、民事结合关系和同性婚姻。标准序列前八步都是关于同性恋个人的权利,但第九步关于的是同性伴侣关系。同居、民事结合和同性婚姻是三个不同的阶段,各阶段中法律赋予的权利和福利呈递增趋势。
第十步:同性恋亲子关系。
即保障同性恋为人父、为人母的权利,无论同性恋者是单身还是已婚,无论是自然繁殖还是使用人工受精,同性恋繁殖和养育后代的权利不能被剥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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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序列前十步都是关于同性恋个人的权利,而第九步和第十步则关乎同性伴侣关系和亲子权利。这些权利的实现,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。

